委员会成员:
J.P. Surma, Chair; A.C. Berzin, M.R. George, M.P. Lee, M.N. Schaeffer
委员会与章程: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旨在协助董事会履行对股东和投资方的以下监管职责:
- 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包括会计政策、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法定审计;
- 支持财务和业务环境是否恰当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确保公司流程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
- 公司独立审计师的资质和独立性;
-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及独立审计师的绩效。
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每一位都具有独立的身份,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规定,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所设定的独立性要求,并由董事会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原则确定,不会有任何关系妨碍他(她)作为委员会成员进行独立判断。
委员会的每名成员都应该通晓财务知识,能够阅读和理解基本财务报表,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者在他(她)被任命后的合理期限内具备这种能力。此外,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要求,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成员是财务专家。依照爱尔兰法律,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并具备爱尔兰法律所要求的会计或审计资质。
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不得从公司领取下列名目之外的报酬:(1) 作为公司董事的服务费用,包括为委员会工作获取的合理报酬以及其他董事领取的定期福利;(2) 因为过去的业绩而获取的津贴或类似酬薪,而且这种薪酬不以继续或在未来为公司服务作为条件。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五次会议,或根据情况提高会晤次数。在定期举行的五次会议以及 其他在必要时召开的会议上,委员会应与内部审计高管及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在单独的行政会议上会晤,讨论所有的审计问题、困难、以及管理层对此类问题的回应,和委员会或任何上述成员认为应该私下讨论的其他任何事宜。此外,委员会与这样的高级职员应每年召开至少两次行政会议,或者按照公司首席合规官的要求与其会晤。
委员会有权将本章程中规定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委员会主席或附属委员会,特别是下列第46及第13条所规定的职责。
委员会有权聘用专用的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为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公司将提供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资金支持,用于向公司的独立审计师以及委员会聘用的专用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支付酬薪。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或者公司外部的法律顾问或独立审计师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或与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顾问会晤。
委员会应:
1.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本章程和保证与咨询服务章程是否恰当,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审查次数,并向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2.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会面,审查和讨论公司的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在报表公开发布之前) 、公司在“管理层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讨论与分析”中披露的信息、公司主要的会计政策与实践,以及在公认会计原则范畴之内,有关重大事项的替代处理方案。这样的审查应该包括讨论:
- 有关会计和审计原则和实践的重大事宜(以及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之间任何分歧的解决);
- 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包括管理层认为应由负责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人员(如审计委员会)关注的事项;及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此类报表出具的任何证明的审查。
3. 在适合的情况下,审查并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和披露的重大立法、监管和其他发展。在适用的情况下,审查并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和披露的重大立法、监管和其他发展。
4. 审核并与管理层及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如适用)讨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中应包含的公司ESG披露信息类型;公司财务报告与ESG披露的一致性;以及与ESG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和程序,包括独立审计师或其他第三方就ESG披露提供的任何保证。
5. 视情况而定,与可持续发展、企业治理与提名委员会,人力资源和薪酬委员会开展审查与讨论。人力资产管理披露需添加到公司年度报告的10-K表格中。
6. 按照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所采用的适用审计标准与独立审计师探讨需要探讨的事宜,其中包括所有重要的审计事宜以及爱尔兰公认会计准则要求探讨的任何其它事宜。从独立审计师处获得审计报告草案并与其进行探讨。
7.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审查并讨论有关公司盈利信息的新闻稿(特别注意“预计”或“调整”的非通用会计准则信息的使用)以及提供给分析人士和评级机构的财务信息及盈利指引。委员会主席将事先审查并讨论每一次的季度收益信息的发布或盈利指引的提供。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讨论。
8. 必要时,审批独立审计师、管理层或内部审计部门针对公司审计、会计原则与实践提出的重大修改意见。
9. 审查重大的会计和报告事宜,包括近期的专业及监管声明。
10. 按照爱尔兰的法律,向董事会推荐独立审计师的人选,交由股东审批。
11. 每年至少审核独立审计师的资质和业绩一次。委员会在进行审查和评估的时候,应该从独立审计事务所获取一份报告,并对其进行审查。报告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描述:
(1) 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
(2) 由最近的内部质量控制或事务所的同行评审所提出的所有重大问题;或者在前五年里由政府或专业机构针对事务所开展的一次或多次独立审计通过问询或调查,而提出的所有重大问题;
(3) 为了解决这种审查、问询或调查所提出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在这种审查的基础之上,委员会参考管理层和公司内部审计高管的意见,考虑是否应当更换首席审计合伙人或审计事务所。
12. 就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对其进行审查并与其讨论,以确信可能影响独立审计师客观性和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均被合理考量。确保每年接收独立审计师的独立身份声明。
13. 事先与独立审计师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层审查并核准由独立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服务,包括范围、人员配备以及(在获得股东事先授权的前提下)由当年度计划进行的审计所产生的独立审计师费用;在审计结束时,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意见或建议。
14. 根据并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事先审批由独立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性质的服务及相关的费用。
15. 与管理层及独立审计师讨论公司有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政策,包括审核和批准风险审计计划。
16. 每年获取并审查管理层定期提交的报告至少一次,评估公司服务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及程序的有效性,包括针对以下内容的报告:(1) 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中的重大缺陷或主要问题; (2) 涉及到管理层或其他职员在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任何欺诈现象(无论重大以否) 。
17. 按照法律规定,每年获取由管理层提交的有关内部控制的报告,报告应当:(1) 陈述管理层创建并维护一个恰当的内部控制结构及财务报告程序的职责;(2) 包括截至最近财年结束前,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结构及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的评估意见。
18. 获取独立审计师对第 17 条中管理层所做评估的认证(以及一份相关的报告) 。
19. 审查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管理层对其评估意见。
20. 针对独立审计事务所的雇员及前雇员,明确制定雇佣政策。
21. 与首席合规官一起审查:(1) 所有重大的道德与合规事宜,每年至少五次;(2) 首席合规官关于公司道德与合规整体计划的年度报告,包括公司对于《海外反腐败法》 (FCPA) 的合规计划,FCPA 风险评估的结果总结以及对来年相关计划的描述,每年一次。
22. 为以下工作设立程序:(1) 接收、保留和处理公司收到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宜的投诉;(2) 公司员工秘密提交的有关会计或审计争议事项的匿名信。
23. 与总法律顾问一起审查所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宜,包括起诉、监管事宜以及公司遵守爱尔兰公司法和税法的情况。
24. 与税务高管一起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审查所有影响公司财务业绩的重大税务问题。
25. 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其有效性和效率,以及内部审计职能和检查的目标和范围。
26. 审查内部审计高管的任命与撤换,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并维护同这位高管的直接报告关系。
27. 建立并维护同首席合规官的直接报告关系。
28. 安排发布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收录在公司年度会议委托书当中的委员会报告。
29. 向董事会报告讨论的所有重大事宜,并提出董事会可以采取行动的建议。
30. 每年对委员会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31. 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审查信息技术安全环境,因为它关系到网络、数据、产品控制和监控解决方案。
32. 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D-1条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范围内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任何会计重述的情况下,向人力资源和薪酬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执行公司的追回/扣除政策,并审查公司管理层对受此类重述影响的激励薪酬的重新评估。
33. 在委员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时候,实施任何其他与本章程、公司章程及适用法律要求一致的活动。
董事会于2025年2月5日通过